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为保证事情或工作高起点、高质量、高水平开展,我们需要提前开始方案制定工作,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那么方案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校园活动宣传方案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篇1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省教育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安徽省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方案》(xx教秘思政〔20xx〕24号)要求,为保护广大学生利益和人身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现将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要求
以在校大学生为重点,通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活动,使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切断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严防在校大学生参与传销活动。
二、活动时间
本活动自20xx年月20日起至11月0日结束,其中,月20至6月20日,9月20至10月20日为集中宣传月。
三、主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教育主体作用,通过主题班会、专题讲座、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专题展览等形式,帮助学生了解传销的危害,掌握防范传销的基本知识;发挥好校园网、广播、电子屏等载体作用,扩大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的覆盖面,引导学生增强识别传销的能力,营造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把防范传销作为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离校教育的重要内容,有针对性的做好防范教育,让学生了解打击传销的法律法规,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提高学生对传销的免疫力。
四、主要形式
(一)在校园内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抵制传销的宣传画或横幅标语。
(二)组织召开主题班会,讲解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学生识别传销的能力。
(三)在校园网、广播、校报等校内媒体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的宣传,要准备好视频、图片、字等宣传资料供学生学习观看。
(四)邀请公安、工商等执法机关专家校举办专题讲座、座谈会,组织参与传销受害者现身说法,增强宣传效果。
(五)鼓励学生自愿成立防止传销进校园宣传志愿者队伍,开展签名承诺、咨询等活动,发挥院系的特点和学生的专长,鼓励学生绘制相关宣传品,排演相关艺节目。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严格落实20xx年学院防范打击传销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坚持“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深刻认识传销活动向高校渗透的现实危害及当前传销活动的复杂性、欺骗性,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职责和分工,扎实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特点,认真做好两个集中宣传月的宣传工作,在月至6月的宣传月中,要突出做好毕业生离校求职安全教育,提高毕业生对传销的辨别能力,防范误入传销陷阱;在9月至10月份要针对新生安全意识薄弱特点,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好防范传销知识教育,加强日常管理,积极预防和制止学生误入传销。
(三)加强管理,防止渗透。各单位要构建防范和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积极开展创建无传销校园活动。进一步加强校园秩序管理,严禁可疑组织及人员在校园内进行任何的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要加强日常管理,积极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抵御传销。如发现有学生参与传销活动,要及时向公安、工商管理等机关反映,积极配合做好调查、解救等工作。
请各单位11月20日前将活动开展情况报保卫处,邮箱:,活动情况将纳入学院20xx年度安全稳定工作考核内容。
xx学院
20xx年月2日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篇2
为构建和谐校园,营造浓厚的校园安全氛围,进一步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根据市、区教育局文件精神在全校开展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20xx年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今年,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主题是:消除火灾隐患,构建和谐校园。整个活动以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全省、市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努力实现公安部提出的消防工作“三提升”、“三降低”目标,在校园形成“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宣传舆论导向。动员全校师生,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大力增强学校师生消防安全意识,确保我校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这次宣传月活动的领导,学校成立校园消防安全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三、活动安排
1、8日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大检查,认真查找隐患、堵塞漏洞,确保不发生火灾。
2、10日召开中层干部及年级组长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并布暑具体安排。
3、15日—21日组织全体师生学习观看消防安全知识图片。
4、月21日—月28日,利用班会、安全课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5、22日,利用晨会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活动。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篇3
今年5月12日是我国第八个“防灾减灾日”,主题为“科学减灾、依法应对”,20xx年5月11日至20xx年5月17日为防灾减灾宣传周,为认真做好第七个“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师生防范各类自然灾害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克拉玛依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xx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今年“防灾减灾日”宣传活动主题,大力弘扬我国传统防灾减灾文化,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为根本,以预防和应对突发性灾害事件为重点,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增强师生防灾减灾观念,全面提升师生应对各类灾害事件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活动主题
科学减灾、依法应对
三、活动时间
20xx年5月11日至17日(5月12日为“防灾减灾日”)
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篇4
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于4月21日召开的`《学校安全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的思想,切实增强安全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敏感性。我校高度重视并迅速组织全体行政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传达市区学校安全工作会议精神,统一思想,集思广益,认真进行校内外安全隐患的全面排查,针对查找出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迅速安排布置整改,责任到人,特制定此创建平安和谐校园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1、xx小学创建平安、和谐校园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XX
副组长:XXX、XXX
成 员:LUE
2、校外法制副校长:XX
辖区片警:XX
二、具体措施
1、为给学生创建一个健康、安全的成长环境,我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教育会议、文件精神,围绕“创建平安校园”这一主题,制订切实可行的创建“平安校园”活动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稳步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活动。
2、修改并完善学校各项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根据学校实际分块制定安全责任范围,明确具体责任要求,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排查、落实整改、跟踪管理的职责,增强全体教职工安全教育意识。
3、主动联系校外执法部门,向葛洲坝城管、城监、工商和派出所递交《XX小学关于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的报告》,请求他们给予执法帮助,协助学校对校门口外的摆点进行整治。
4、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人员、教师值周、值日制度、晨检制度、校园安全保卫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实行出入证和来客先查实后登记制度,杜绝闲杂人员进入校园,把好校园安全第一关。教导处每日两次清查学生到校人数,做好因病缺课情况记载、上报,并电话查询生病原因,请假及返校必须有医院出示的病假病因证明。
5、建立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日志,每日三分钟对学生进行安全消防、饮食、卫生、交通、意外伤害等点滴小知识教育,预防校园侵害,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护自救能力。同时通过小手拉大手,让学生向家长宣传,不乘坐无证无牌车辆,不乘坐摩的,不用摩的接送学生,自觉遵守交通安全,确保高高兴兴上学来,安安全全回家去。
6、进一步教育教学活动安全的规范管理,确保每一项活动都做到早计划、细安排、督落实,保安全。班级开展的任何小型集体活动,无论时间长短,都必须提前一周请示批准后再开展。
7、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区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消防及安全知识宣传,提出了具体做法要求,诚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安全教育及防范。
8、定期做好安全设施器材的检查、维修工作,定期进行安全大排查,每日必查等工作。夏季来临,安排后勤人员利用双休日对校园教室及教学楼后进行打药消毒、灭虫工作。
总之,我校牢固树立“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的思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增强安全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把师生及校园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并多方联系,携手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校园活动宣传方案 篇5
为增强校园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护技能,按照陕西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陕西省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精神,以及陕教保办文件关于开展陕西省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通知要求。特制定出我院校园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方案:
一、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为“网络安全知识进校园”,旨在提高全体师生网络安全自我保护意识,提升其网络安全问题甄别能力。
二、活动时间
20xx年11月24日至30日。
三、活动内容
以“媒体全铺开、校园全覆盖、师生全知晓”为目标,统一使用“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标识,校园宣传活动内容如下:
1.学习党和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方针、政策,了解目前国家在网络安全方面的前沿动态。
2.召开网络安全工作汇报会,展示我院在网络安全维护工作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
3.采用线上加线下的方式进行网络安全宣传,开展网络安全知识普及活动。
四、活动形式
本次网络安全宣传活动采取以下形式开展:
(一)举办校园网络安全宣传周启动及签名活动
(二)利用室外LED电子大屏滚动播放网络安全宣传公益短片。同时,将这些宣传视频上传至校园网资源平台,供广大师生学习观看,并推送到移动平台,以方便手机等移动终端用户观看。
(三)在校园网上开辟一个网络安全宣传专栏,对开展宣传活动的方案、计划等相关资料以及宣传活动所取得的成果进行公布,提供电子版全民安全使用网络手册,共广大师生下载学习使用。并链接至“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页面”。
(四)在校园广播台开设专题栏目,宣传相关网络安全知识以及网络安全专家谈的相关内容。
(五)举办网络安全宣传讲座。
邀请网络安全方面的专家为师生举办专题讲座。在三个校区分别进行。
(六)制作网络安全宣传展板,宣传海报等。
(七)开展网络安全知识咨询。
(八)悬挂网络安全宣传横幅。

禁止传销条例详细资料大全
《禁止传销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档案,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禁止传销条例》的发行目的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基本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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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禁止传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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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名 :Prohibition of pyramid schemes Ord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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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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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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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档案全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档案解读,
档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网际网路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 *** 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契约、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档案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国外直销和传销的发展历程,以及目前在我国的实际情况?
答:直销作为一种经营模式最早起源于美国,之后传入欧洲、日本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直销具有减少流通环节、节省广告投入、实行面对面服务等优点,因而在一些国家迅速传播开来。但因其同时具有交易上的隐蔽性、参与人员的分散性、交易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在其逐步发展的同时,也很快衍生出一些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传销、“金字塔诈欺”和“老鼠会”等,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为此,各国 *** 都在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开放直销经营活动;同时,通过立法严厉打击利用直销名义进行的欺诈活动。如美国的“禁止金字塔计画”法案、日本的《无限连锁链防止法》、马来西亚的《直销法》等。 上世纪90年代初,一些国外直销公司开始进入中国。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发育程度较低,有关管理法规不够完善,直销逐渐发展成为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一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打着“快速致富”的旗号,诱骗民众参与传销,利用虚假宣传、组成封闭人际网路,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敛取钱财,还有一些人利用传销从事迷信、帮会、价格欺诈、推销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民众的利益,还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1998年4月,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对传销经营活动必须坚决予以禁止。今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对传销活动予以禁止,加大打击力度。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自1998年国务院颁布通知全面禁止传销以来,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工商、公安等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对各种传销活动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得到了有效遏制。 近年来,传销进一步发展为以“拉人头”欺诈等为主要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了逃避打击,传销活动也由公开转入地下,采取更为隐蔽、更为恶劣的手段进行不法活动,且近年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也直接危害人民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稳定。传销的危害突出表现在: 一是传销不仅违反了国务院禁止传销的规定,还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伴随传销发生的偷税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走私贩私、非法买卖外汇、非法集资、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给金融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破坏。 二是传销侵害的多是弱势群体。被骗参加传销的人员中,大多是农民、下岗职工、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近年来还出现在校学生、少数民族民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绝大多数参加者被骗后血本无归,有的甚至生活无著。 三是引发治安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械斗、卖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加上一些黑势力犯罪团伙等参与其中,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四是对社会伦理道德造成冲击。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在给传销参与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给其家庭也造成巨大伤害,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是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对参加人员实施精神控制。传销通过对参加人员培训“洗脑”,宣扬所谓的迅速发财致富等传销理论,使人沉溺于“发财梦”中不能自拔,诱使参加者不择手段大肆从事欺诈活动。 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广大人民民众的切身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务院要求各级人民 *** 和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对传销活动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传销的打击力度,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国务院颁布了条例,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并对传销的定义、表现形式、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措施和程式、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我们主要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一是进一步明确法律界限,依法查禁传销活动。准确界定传销行为,坚决依法开展打击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是保持国家政策的稳定和延续。在国家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打击的有效做法,认真分析传销的表现形式和特征,结合我国的执法实践经验,起草和制定条例,使打击传销这项长期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建立打击传销的有效机制,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标本兼治的原则。坚决把传销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给广大人民民众的利益造成损害,避免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带来更大危害。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建立打击传销的长效机制。
问:何种行为属于传销?传销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答:参照近年来国务院打击传销的一系列档案,结合近年来的执法实践,条例对传销作出了界定,规定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任何行为都属于传销。同时,为了便于理解,条例还列举了传销的三种表现形式,即以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拉人头”),以发展的下线的推销业绩为依据计提报酬的传销行为(即“团队计酬”),以及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
问:条例对地方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有什么要求?
答:条例明确规定了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传销已成为社会公害,实践证明打击传销必须采取 *** 牵头,部门齐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措施,广东、山东等省市将打击传销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遏制传销、严惩传销头目起到积极作用。为此条例规定,建立由 *** 牵头,公安、工商为主,司法、商务、电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参加配合,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权责一致的打击传销机制。 条例规定,对于“拉人头”、“团队计酬”和骗取入门费的传销行为,以工商部门为主负责查处。由于当前传销的组织者往往对参加者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甚至出现抢劫、绑架、杀人等恶性案件,条例规定,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进行查处。工商部门查处的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针对近年来利用网际网路从事传销日益突出的情况,条例规定对利用网际网路发布传销信息,怂恿、诱骗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电信等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查处。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查处措施和制度?
答:为了有效开展打击传销工作,更好地保护人民民众的利益,条例赋予执法部门查询、检查、查封、扣押、申请法务部门冻结违法资金等多项查处措施。为了及时揭露传销违法活动,防止民众上当受骗,避免和减少传销给社会造成更大损失,条例规定了警示、提示制度。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的,工商、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或提示。通过在传销萌芽状态发出预警、对查处的传销案件进行公布,揭露其欺骗实质,减少和避免民众遭受更大损失。 为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传销,开展群防群治,及时获取案件线索,快速有效打击传销活动,条例规定了传销举报投诉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公安机关举报。工商、公安机关应对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此外,为了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条例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工商部门在采取本条例规定的措施,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等。
问: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条例针对传销活动中的不同人员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设定了最高200万元的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般参加人员,予以告诫;对多次参加,屡教不改,虽不属于骨干分子,但又确实诱骗他人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传销参加者,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条例还规定,对于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网际网路信息服务的,工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由有关部门依照网际网路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问: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
答:条例的颁布对于打击传销,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国务院将组织有关部门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组织各地人民 *** 和相关执法部门认真学习条例,建立健全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是组织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际网路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法律规定,教育民众知法懂法,自觉守法,提高民众识别、防范、抵制传销的能力。 三是开展专项打击行动,适用条例查处一批大要案件,净化市场秩序,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震慑不法人员,坚决把传销活动遏制在萌芽状态。

学校有哪些措施来防止传销进校园
学校防止传销进校园措施有:
(一)各学校要在校园内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抵制非法传销的宣传画或横幅。
(二)各学校要利用班会时间,组织召开主题班会,讲解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提高学生识别传销的能力。